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马志豪,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96********,汉族,高中文化,徐州**公司员工,住徐州市贾汪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贾汪区**镇**宿舍)。被告人马志豪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志豪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时许,被告人马志豪驾驶苏CF****号小型轿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吉祥三宝羊肉馆门前时,因严重超速行驶、观察疏忽,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追尾事故,致赵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马志豪联系其家人到达现场后,弃车逃逸。经鉴定,苏CF****号轿车事故发生时速度约为140公里每小时。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志豪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志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志豪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志豪的供述和辩解;
4.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志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志豪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芃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志豪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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