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马志雄,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7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阳山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马志雄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阳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阳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志雄因嫖娼感染性病,对被害人江某甲辉怀恨在心,决意报复。2000年5月13日23时许,马志雄将江某甲辉骗至广东省阳山县小江镇庙龙村小江敬老院南侧芋头地中,先用小刀捅刺江某甲辉的颈部,再用石头打砸江某甲辉的头部,致其死亡,之后将尸体丢弃在旁边水沟中。
案发后,马志雄逃离现场,于2019年9月29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法医鉴定,江某甲辉系因头部多次遭受钝性暴力打击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烟头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丙、江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志雄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DNA生物学检材鉴定书;
5.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报告,现场图、现场照片;
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志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志雄采用暴力手段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志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东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志雄现羁押在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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