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志顺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马志顺,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4********,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小区****室。被告人马志顺曾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10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曾因吸毒,于2009年10月18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6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马志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志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志顺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阴区等地盗窃三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001.5元(以下币种同)。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马志顺到淮安市清江浦区桑园路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的餐馆内,趁何某某不备,将何某某放在餐馆内的一只女包偷走,包内至少有现金2200元。

2.2019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马志顺到淮安市淮阴区葡萄路蔡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内,趁蔡某某不备,将蔡某某放在钱箱中的2000元现金偷走。

3.2019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马志顺到淮安市淮阴区为民路孙某某经营的门市内,趁孙某某不备,将孙某某放在门市内的钱包偷走,钱包内有现金1801.5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马志顺被抓获归案,并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马志顺因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再次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马志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蔡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志顺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志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志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志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志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志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传惠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