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志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志顺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阴区等地盗窃三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001.5元(以下币种同)。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马志顺到淮安市清江浦区桑园路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的餐馆内,趁何某某不备,将何某某放在餐馆内的一只女包偷走,包内至少有现金2200元。
2.2019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马志顺到淮安市淮阴区葡萄路蔡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内,趁蔡某某不备,将蔡某某放在钱箱中的2000元现金偷走。
3.2019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马志顺到淮安市淮阴区为民路孙某某经营的门市内,趁孙某某不备,将孙某某放在门市内的钱包偷走,钱包内有现金1801.5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马志顺被抓获归案,并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马志顺因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再次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马志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蔡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志顺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志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志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志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志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志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夏传惠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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