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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志鹏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马志鹏,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志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马志鹏利用网络发布广告,谎称其可以办理迪拜签证、介绍务工、订机票等业务,进而骗取他人财物。2019年6月3日至6月19日期间,被告人马志鹏采用上述手段骗取位于晋江市**镇辖区内的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5000元以及福建省石狮市辖区内的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马志鹏在辽宁省沈阳市**区其家中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马志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马志鹏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作案银行卡及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志鹏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志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志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志鹏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志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志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志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清都

检察官助理张贻忠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志鹏现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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