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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忠发、何某某、李玉强盗窃案)_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马忠发,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96********,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春县,住绿春县**镇**村委会**村民二组,因涉嫌盗窃罪,经绿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绿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绿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何某某,男,1984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84********,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春县,住绿春县**镇**村委会**村民二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绿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绿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绿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玉强,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80********,哈尼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春县,住绿春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经绿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绿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绿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李玉强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5日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绿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9月17日刑满释放。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3日凌晨12时许,由马忠发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的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载李玉强从绿春县城出发到达元阳县**乡**村委会**上寨,二人在**公路旁的李某甲家牛圈内盗窃了一头公牛并赶上货车,盗窃后二人往回行驶,途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时,在李某乙家牛圈内二人盗窃了一头母水牛并将牛赶上车。后马忠发和李玉强将两头牛拉往绿春县**镇,当日凌晨4时许二人驾车到达距离**镇还差2公里的公路上,此次买卖的居间介绍人何某某、买主李某丙已在该处等待,马忠发与李某丙商量好价格后,马忠发以1.3万元人民币将两头水牛卖给李某丙。马忠发和李某丙分别向何某某支付介绍费1500元人民币和600元人民币。几天后李某丙将两头水牛以1.9万元人民币卖给墨江籍人苏某某。

2、2019年9月7日22时许,在绿春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下方“**”张某某家的水田中,马忠发一人盗窃了邓某甲家和邓某乙家两头怀孕的母牛,并将两头水牛赶上其驾驶的货车,2019年9月8日凌晨2时许马忠发又将牛拉到达距离**镇还差2公里的公路上,此次买卖的居间介绍人何某某和购买人李某丙已在该处等候。马忠发与李某丙商量好价格后,马忠发以1.2万元人民币将两头牛卖给李某丙。事后,马忠发和李某丙各向何某某支付介绍费1000元人民币。2019年9月14日,李某丙将其中一头水牛以8800元人民币卖给李某丁,李某丁当天就将牛宰杀;另外一头水牛李某丙自己宰杀后贩卖。

3、2019年9月9日23时许,在绿春县**乡**村委会**下寨“**”稻田里,马忠发与其表哥何某某盗窃了现罗某某家两头水牛(一公一母),并将两头水牛赶上马忠发驾驶的货车,2019年9月10日凌晨2时许,马忠发又将牛拉到达距离**镇还差2公里的公路上,李某丙一人已在该处等待,马忠发与李某丙商量好价格后,马忠发以1.3万元人民币将两头水牛卖给李某丙。几天后李某丙将两头水牛委托李某戊饲养,2019年9月14日,该头母水牛被李某丙自己宰杀后贩卖;2019年9月16日,该头公水牛被李某丙以10500元价格卖给李某己。

经鉴定,李某甲被盗的一头水牛价格为8000元人民币,李某乙被盗的一头水牛价格为9800元人民币,邓某甲被盗的一头水牛价格为12000元人民币,邓某乙被盗的一头水牛价格为12000元人民币,罗某某被盗的两头水牛价格为21000人民币。被告人马忠发、李玉强、何某某的盗窃数额分别为62800元人民币、17800元人民币、21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马忠发、何某某已于2019年9月1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玉强于2019年12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何某某、李玉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忠发、何某某、李玉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马忠发盗窃数额巨大,何某某、李玉强盗窃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李玉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玉强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何某某、李玉强自愿认罪并接受相应刑事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忠发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玉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静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忠发、何某某、李玉强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轻型自卸货车一辆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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