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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怀刚、马怀东故意伤害案)_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马怀刚,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79********,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市,住文山市**乡茂克村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砚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怀东,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74********,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市,住文山市**乡**民委茂克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2月2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平远分局刑事拘留,2002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砚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怀刚、马怀东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2月13日上午,被告人马怀刚在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水牛市场向前来卖牛的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父子询问价格,双方因价格问题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但随即被周围的人劝开。发生冲突后,周某某等人因担心马怀刚等人会叫更多的人来打架,便拉着牛从水牛市场离开,马怀东则在市场内找了一根拦牛杆追出市场去打周某某等人,被告人马怀刚见状也持一把折叠刀冲上去追,马怀刚、马怀东二人追上走在后面周某某并与周某某发生打斗,过程中,周某某被马怀刚刺中一刀倒地,随即被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系被他人用匕首类锐器刺中左腹部大失血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怀刚、马怀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伟桥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怀东、马怀刚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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