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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思莹诈骗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马思莹,曾用名马小婵,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组,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号。2020年2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3月2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思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至2月21日期间,被告人马思莹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渠道发布有口罩现货等防疫物资信息,在其没有货源的情况下,要求购买人通过先支付货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货款共计2,196,799元人民币,并将骗取的货款用于网络赌博。

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9日至2月1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口罩现货货源,并以订购KN95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男,31岁)205,000元。

2、2020年2月1日至2月2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口罩现货货源,并以订购N95口罩、蓝色医用外科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乙(女,55岁)58,000元。

3、2020年2月2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口罩、防护服现货货源,并以订购KN95口罩、防护服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女,47岁)36,200元。

4、2020年2月3日至2月4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防护服现货货源,并以订购防护服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男,34岁)364,000元。

5、2020年2月5日至2月9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口罩现货货源,并以订购KN95口罩和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男,30岁)36,000元。

6、2020年2月6日至2月9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口罩现货货源,并以订购一次性医用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男,50岁)175,500元。

7、2020年2月12日至2月13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口罩现货,并以订购一次性医用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女,31岁)228,000元。

8、2020年2月14日至2月17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口罩现货,并以订购一次性普通医用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女,29岁)59,600元。

9、2020年2月14日至2月20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现货口罩,并以订购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女,30岁)105,000元。

10、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口罩现货,并以订购一次性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男,25岁)160,400元。

11、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现货口罩,并以订购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某(男,21岁)236,499元。

12、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现货口罩,并以订购一次性医用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女,27岁)105,000元。

13、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现货口罩,并以订购口罩为由,通过被害人付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女,39岁)35,000元。

14、2020年2月17日至2月19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口罩现货,并以订购口罩为由,通过被害人付某某骗取被害人余某某(女,27岁)70,000元。

15、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现货口罩,并以订购口罩为由,通过被害人付某某、余某某骗取被害人桂某某(女,34岁)70,000元。

16、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口罩现货,并以订购口罩为由,通过被害人付某某、余某某骗取被害人田某某(女,43岁)70,000元。

17、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口罩现货,并以订购口罩为由,通过被害人付某某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男,33岁)35,000元。

18、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现货口罩,并以订购一次性口罩为由,通过被害人付某某骗取被害人何某某(女,31岁)35,000元。

19、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现货口罩,并以订购口罩为由,通过被害人付某某、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卢某某(男,32岁)35,000元。

20、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现货口罩,并以订购口罩为由,通过付某某骗取被害人汪某某(女,25岁)34,000元。

21、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现货口罩,并以订购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付某某(女,26岁)3,000元。

22、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现货口罩,并以订购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男,26岁)21,000元。

23、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马思莹虚构有现货口罩,并以订购普通医用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男,28岁)19,600元。

2020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金牛区**号将马思莹挡获,归案后马思莹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思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思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思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思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桂英

                                检察官助理  杭  志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伍张、换押证和提讯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作案工具手机壹部,扣押在案。

5.赃款22,724.9元冻结在马思莹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621700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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