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思辰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马思辰,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5021999********,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住银川市兴庆区。2020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8日因盗窃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思辰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思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马思辰到银川市金凤区颐和大酒店内,溜进203房间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块男士天梭手表(价值1769元)及唐某某的二张银行卡等物品盗走后逃离现场。后用唐某某的银行卡消费429元(该卡当天余额为1187.55元)。

案发后,被盗手表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辛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思辰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扣押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思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思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1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思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思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思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娟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