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马恒光,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96********,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资阳区,住益阳市赫山区**镇车站旁。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5日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恒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被害人李某某与战友即被告人马恒光取得联系后,告知有20张粮票需拍卖出售,并委托马恒光联系拍卖事宜。马恒光对李某某谎称经与拍卖公司联系、咨询,20张粮票可以拍卖到100余万元,但须缴纳拍卖手续等费用。自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5月5日,马恒光以支付拍卖手续费、保险费、鉴定费等名义,陆续收取李某某支付宝、微信转账共计196000元。2019年7月份,当李某某追问拍卖事宜时,马恒光便关掉手机不再与李某某联系而逃避。
案发后,被告人马恒光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提取笔录;4.电子数据;5.被告人马恒光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关联,能够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恒光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恒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恒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建辉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