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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成全危险驾驶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马成全,曾用名马成金,绰号马二小,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镇**村**街,住扎兰屯市**院内**单元**室。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7月3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因犯贪污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成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马成全酒后驾驶无号牌红色皮卡车从扎兰屯市卧牛河镇一心村自家住宅行驶至卧牛河镇东山加油站,因琐事与扎兰屯市公安局繁荣派出所民警发生争吵,后被移交至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成全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

2.被告人马成全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吕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成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大鸣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成全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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