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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成华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马成华,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马成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成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马成华在无医师资质的情况下,伪造李某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证件,以李某某的名义先后注册在吴某某的徐州市**局**医院**门诊部、徐某某的徐州市**诊所内,收取相关租金,骗取吴某某合计人民币66000元,骗取徐某某合计人民币30000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马成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马成华对二名被害人退赔全部涉案款项,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照片、伪造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伪造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租用证件合作协议、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成华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件检验鉴定书;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成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成华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绍玉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成华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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