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马成林,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6********,基诺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镇**村委**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成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马成林使用微信聊天工具,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订购水果需要交定金为幌子,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4000元。
2、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马成林以帮助被害人廖某某订购水果需要交定金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廖某某现金23000元。
3、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马成林使用微信聊天工具,以帮助被害人吴某某订购水果需要交定金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现金12000元。
4、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马成林使用微信聊天工具,以帮助被害人林某某订购水果需要交定金为幌子,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现金14000元。
5、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马成林使用微信聊天工具,以帮助被害人严某某订购水果需要交定金为幌子,骗取被害人严某某现金10000元。
6、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马成林使用微信聊天工具,以帮助毛某某订购豆子需要定金为幌子,骗取被害人毛某某现金10000元。
被告人马成林共骗取上述六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7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成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成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武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成林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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