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马成某曾因对广宁县赤坑镇合坑村委会干部工作不满,于2019年3月6日趁村干部马某甲驾驶摩托车行至赤坑镇合坑村委会上寨村桥头路段时,突然用一块木板砸伤了被害人马某甲。
2、2019年5月份,被告人马成某与马某源因山林纠纷,多次对被害人马某源位于赤坑镇合坑村委会**村***号的住宅门窗进行打砸。
3、2019年5月30日14点55分,被告人马成某冲入赤坑镇合坑村委会的办公区,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拿走了村委会中的一张木质茶几后离开。经查,上述木质茶几也于被告人马成某家中被公安机关找到被扣押。
经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马成某拿走合坑村委会的茶几以及损坏的马某源的住宅门窗进行价格鉴定,总价格是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元)(其中茶几50元,马某源住宅损坏的门窗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马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家智
附:
1.被告人马成某现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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