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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成福、马里保抢劫、抢夺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马成福(绰号,龙哥),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2********,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元阳县**乡**村委**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抢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里保(绰号,里堡),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2000********,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元阳县**街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罪、抢夺罪,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成福、马里堡涉嫌抢劫罪、抢夺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1、2019年07月0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成福邀约马里保、吕某某(另案处理)、普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刀,行至蒙自市南湖广场厕所旁边木凳子处,采用持刀威胁手段,对正在玩手机的李某丙实施抢劫,将李某丙的一部白色ViVO牌X9手机抢走。被害人证实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450元。

2、2019年07月O8日21时许,被告人马成福邀约马里保、吕某某(另案处理)、普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丁(另案处理),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刀,行至蒙自市红河体育场11区入口CDD车地带洗车间对面人行道木凳子处,采用持刀威胁手段,对正在玩手机的徐某某实施抢劫,将徐某某一部炫慕红色ViVOZli牌V1730DA型直板触屏手机和60佘元现金抢走。经蒙自市价值认定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00元。

3、2019年0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马成福、马里保、吕某某(另案处理)、普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从蒙自市文澜路夜行侠KTV唱歌出来,行至蒙自市文澜路2号新建设酒家对面人行道上,采用暴力手段,对途经此处的松某某实施抢劫,将松某某一个黑色斜挎包抢走,包内有一部星空紫色OPPO牌A7X-PBBMOO型机、化妆品等财物。经蒙自市价值认定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OO元。

4、2019年07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马成福、马里保、吕某某(另案处理)、普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在蒙自市油笼巷**号门口,采用暴力手段,对途经此处的李某乙实施抢劫,将李某乙一部Foggy雾光渐变色OPPO牌R17-PBEMOO型手机抢走。经蒙自市价值认定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00元

二、抢夺罪

2019年07月10日I7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成福邀约马里保、吕某某(另案处理)、普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行至蒙自市**广场**处,趁在此处玩手机的张某某不备,将张某某手持的一部幻夜黑色华为牌畅享MAX、ARS-AL00型直板触屏手机抢走。经蒙自市价值认定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李某甲、普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李某丙、徐某某、松某某、李某乙、张某某;

4.被告人马成福、马里堡的供述和辨解;

5.鉴定意见;

6.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一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成福、马里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成福、马里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的方法,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成福、马里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成福、马里堡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成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里堡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成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成福、马里堡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马成福以抢劫罪量刑有期徒刑10至12年,并处罚金,以抢夺罪量刑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对马里保以抢劫罪量刑有期徒刑9至11年,并处罚金,以抢夺罪量刑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旭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成福、马里堡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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