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承珠,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汉族,大专文化,泗洪县**局原**,住南京市江宁区**花园**栋**室。被告人马承珠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泗洪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承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承珠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承珠,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马承珠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利用担任泗洪县**局**组**的职务便利,通过泗洪县**局**室的**组邮箱向各个学校下发“现代与经典”培训信息,组织各个学校老师参加“现代与经典”培训活动,多次共同收受该培训机构负责人陈某某人民币共计263360.08元。其中,被告人马承珠分得129900.08元。
另查明,被告人马承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所有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培训信息、培训名单统计表、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承珠及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承珠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承珠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承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附:
1.被告人马承珠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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