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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振兵贩卖毒品)(公开版)_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诉刑诉〔2017〕6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村,现住保德县***附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德县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3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保德县***附近的家中向武某某贩卖土制海洛因一小包,得款100元;2017年5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保德县***附近的家中向武某某贩卖土制海洛因一小包,得款70元;2017年5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保德县***附近的家中向白某某贩卖土制海洛因一小包时被保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在被告人马某某家床铺上查获一纸包土制海洛因,轮椅上查获一塑料包和一纸包土制海洛因。经称重:从白某某身上查获的土制海洛因净重0.02克;被告人马某某家床铺上、轮椅上查获的土制海洛因净重0.229克。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可疑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英

2017年6月13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 

1.​ 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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