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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振宇、孙某甲等诈骗、寻衅滋事等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227号 

被告人马振宇,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2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小区**幢**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振宇涉嫌诈骗、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开始,被告人马振宇为获取非法利益,以临海市古城街道下桥路的一家店面作为经营场所,利用他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以借贷为名,通过“借一写二”、事先收砍头息并要求被害人从次日开始按每人民币(下币同)10000元每天归还600元,共计还款19天等方式实施“套路贷”诈骗,被告人马振宇还纠集被告人孙某甲、周某甲以及范某某、李某丙(均另案处理)、孙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采用非法拘禁、威胁、恐吓、放高音喇叭、砸玻璃、泼油漆等手段向借款人及其亲属施压,实现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目的。期间,被告人马振宇支付给孙某甲工资9000元左右,支付给周某甲工资12000元左右。上述人员在实施“套路贷”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马振宇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孙某甲、周某甲以及范某某、孙某乙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本市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诈骗事实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马振宇诈骗被害人朱某甲、李某甲、吴某某、陈某某、周某乙、朱某乙、鲍某某等人共计既遂金额79900元,分述如下:

1、2014年左右,被告人马振宇多次借款给被害人朱某甲并收取高额利息。后被害人朱某甲因无力偿还,遂伪造牌照号浙J88****的本田雅阁牌轿车行驶证,假冒车主名义将该车卖给马振宇。被告人马振宇明知该情况,故意与朱某甲签订汽车买卖协议,双方同意将车作价12万元,并虚假约定由马振宇支付给朱某甲定金10万元,但实际仅支付给朱某甲3、4万元。同时,被告人马振宇在没有实际借款的情况下,又与朱某甲签订一张借款金额为9万元的借条。被害人朱某甲在被被告人马振宇收取了13500元左右的利息后无力支付后续本息,马振宇遂以朱某甲伪造行驶证以及不还钱就去举报等为由威胁朱某甲还款。后该情况被被害人朱某甲父亲朱某丙知道,朱某丙遂代为支付给被告人马振宇后续本息共计9万元左右。经查,被告人马振宇诈骗被害人朱某甲既遂金额63500元左右。 

2、2014年左右,被告人马振宇借款给被害人陈某某10000元,事先收取砍头息600元,实际交付给陈某某9400元。之后被害人陈某某分19天,每天还款600元,共计还款给被告人马振宇11400元。经查,被告人马振宇诈骗被害人陈某某既遂金额2600元。

3、2014年左右,被告人马振宇借款给被害人周某乙20000元,事先收取砍头息1200元,实际交付给周某乙18800元,由被害人李某乙作为担保人。后被害人周某乙以及李某乙的亲属李某丙代为还款给被告人马振宇共计22800元。经查,被告人马振宇诈骗被害人周某乙既遂金额5200元。

4、2014年左右,被告人马振宇借款给被害人鲍某某20000元,事先收取砍头息1200元,实际交付给鲍某某18800元。被害人鲍某某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给被告人马振宇。经查,被告人马振宇诈骗被害人鲍某某既遂金额1200元。

5、2015年左右,被告人马振宇借款给被害人李某甲20000元,事先收取砍头息1200元,实际交付给李某甲18800元。被害人李某甲至今还有10000元左右款项未支付给被告人马振宇。经查,被告人马振宇诈骗被害人李某甲既遂金额1200元。

6、2016年左右,被告人马振宇借款给被害人朱某乙20000元,事先收取砍头息1200元,实际交付给朱某乙18800元。现被害人朱某乙还有10000元左右款项未支付给被告人马振宇。经查,被告人马振宇诈骗被害人朱某乙既遂金额1200元。

7、2017年7、8月份左右,被告人马振宇借款给被害人吴某某20000元,事先收取砍头息3000元,实际交付给吴某某17000元。被害人吴某某分19天,每天还款1000元,共计还款给被告人马振宇19000元。经查,被告人马振宇诈骗被害人吴某某既遂金额5000元。

二、寻衅滋事事实

1、2014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振宇因被害人周某乙未及时归还其借款,遂伙同范某某等人在临海市古城街道龙兴寺处将周某乙带回至其店内拘禁逼迫其还钱,拘禁共计一个小时左右。期间,范某某以要到周某乙家砸玻璃、泼油漆等进行威胁、恐吓。

2、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振宇因被害人泮某某有未及时归还其借款,遂指使被告人孙某甲、周某甲以及孙某乙等人到泮某某有母亲黄某某位于临海市**镇**村**号家,用油漆在其铝合金门上喷“欠债还钱”字样。

3、2014年年底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振宇因被害人陈某某未及时归还其欠款,遂纠集被告人孙某甲、周某甲以及孙某乙等人一同到陈某某家所在的临海市**镇**村内使用高音喇叭播放“陈某某欠债还钱”。

4、2014年年底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振宇又指使周某甲以及孙某乙等人将被害人陈某某前妻母亲王某甲位于临海市**镇**村**号家的玻璃砸破。

5、2014年、2015年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振宇因被害人谢某甲未及时归还其欠款,遂纠集被告人孙某甲以及范某某、孙某乙等人一同到谢某甲家所在的临海市**街道**村内使用高音喇叭播放“谢某甲欠债还钱”。

6、2015年左右,被告人马振宇因被害人李某甲奎未及时归还其借款,遂将李某甲奎叫至其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下桥路的店内并伙同被告人范某某等人对其进行殴打。

7、2015年、2016年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振宇因被害人李某丁未及时归还其借款,遂指使被告人孙某甲以及范某某、孙某乙等人到李某丁母亲王某乙清位于临海市**街道**小区**幢**号家,用油漆在其墙上喷“欠债还钱”字样。

三、非法拘禁事实

1、2014年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马振宇因被害人周某乙未及时归还其借款,遂指使范某某等人找到担保人李某乙让李某乙还款。因李某乙无力归还款项,范某某遂伙同他人先后将李某乙拘禁在其位于古城街道下桥路店内以及带至三桥附近进行殴打。次日凌晨1、2点钟左右,范某某等人又将李某乙带至李某乙哥哥李某丙位于临海市江南街道汇丰南路的家中向李某丙要债,李某丙怕李某乙吃亏被迫答应代为还钱,范某某等人才放李某乙离开。被害人李某乙被拘禁时间长达是十二个小时左右。

2、2015年7月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马振宇因被害人鲍某某未及时归还其借款,遂指使被告人孙某甲范某某和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找鲍某某要债。随后,被告人孙某甲和范某某、罗某某等人找到鲍某某并将鲍某某带至临海市古城街道下桥路的店内拘禁逼迫其还钱。期间,范某某对被害人鲍某某实施了殴打。当日晚上20时许,经他人报警后鲍某某才被解救。被害人鲍某某被拘禁时间长达五个小时左右。

3、2016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振宇因被害人朱某乙未及时归其借款,遂指使被告人孙某甲和孙某乙找朱某乙燕要债。随后,被告人孙某甲和孙某乙来到临海市**街道**巷**号朱某乙母亲的家里找到朱某乙并将朱某乙拘禁在该处逼迫其还钱。当天1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和被害人朱某乙发生争执,孙某甲打了朱某乙一耳光,朱某乙燕报警才被解救。被害人朱某乙被拘禁时间长达十多个小时。

4、2017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马振宇因被害人吴某某未及时归还其借款,遂纠集孙某乙等人将吴某某以及担保人朱某丁拘禁在临海市古城街道花街旁边的一家棋牌室内长达二三个小时。期间,孙某乙等人对被害人吴某某、朱某丁使用脚、拳头等进行殴打。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马振宇、孙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周某甲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借条、行驶证、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汽车买卖协议书复印件、调解材料、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朱某戊、朱某己、马某某、王某丙、李某丙、毕某某、邵某某、洪某某、蒋某某、谷某某、梅某某、王某乙、谢某乙、柳某某、李某戊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朱某甲、李某甲、吴某某、朱某庚、陈某某、王某甲、黄某某、李某乙、周某乙、朱某乙、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振宇、孙某甲、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振宇、孙某甲、周某甲等人相互结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马振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套路贷”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振宇、孙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振宇、孙某甲、周某甲多次滋扰、纠缠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振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周某甲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振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振宇、孙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并罚。被告人孙某甲、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灵光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振宇、孙某甲、周某甲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卷材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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