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马换章,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1972********,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民,捕前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乡**村**号。2001年12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3年9月2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我院批准后逮捕。
被告人杨强强,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甘肃省清水县**乡**村**号。2013年6月8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我院批准后逮捕。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换章、杨强强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马换章、杨强强二人在兰州市东岗一家私人旅馆商量购买毒品运至天水事宜。9月3日下午先由马换章与上线卖家“东乡男子”联系并商量好了每克700元的交易价格,后马换章与杨强强行至东岗附近一银行自动取款机处由马换章提取现金2万元,随后二被告人行至东岗高速公路出口附近,由马换章携带2万元现金从一“东乡男子”处购得毒品海洛因一包。二人回至旅馆后,马换章取了其中的一小部分进行了吸食。
2019年9月4日中午,二被告人行至东岗附近的东部电子商贸城,由马换章出钱购买了“九阳料理机”、电子称各一台,后二被告人乘坐由兰州开往甘谷的甘A*****的大型普通客车,行至天定高速陇西县文峰段时,被陇西县公安局民警设卡后抓获,当场从二人携带的“九阳料理机”包装盒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塑料袋,经计量,净重99.62克。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电子称;
2.书证:通话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被告人马换章、杨强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5.查获笔录、抓获经过、计量笔录、查获毒品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旅馆等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换章、杨强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共同犯罪,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马换章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强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人民的生命健康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靖
2019年 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换章、杨强强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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