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擎强贩卖毒品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马擎强,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01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园**幢**。因贩卖毒品罪于1995年9月28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7月3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擎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李某某联系被告人马擎强,约好购买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海洛因。当日20时许,被告人马擎强在江门市江海区**市场桥头将一小包海洛因以人民币500元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后被民警查获,现场缴获一包白色固体。经称重,净重0.47克。经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固体检出海洛因(Diacetylmorphine)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提取、封装、解封、称重笔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区某某、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擎强的供述;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擎强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含有海洛因成分毒品一次,重0.47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擎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擎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邦处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擎强现被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

2、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从被告人马擎强、证人李某某处扣押涉案物品一批,请依法判处。

3、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二册及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