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支云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左右,被告人马支云非法制造枪支1支,2001年马支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被公安机关调查时,将枪支藏匿。
2019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对马支云位于四川省盐边县**镇**村**组**号的住处进行搜查时,在马支云居住的卧室窗边查获该自制猎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自制猎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支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支云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支云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飞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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