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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支云非法持有枪支案)_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马支云,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57********,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住攀枝花市盐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支云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左右,被告人马支云非法制造枪支1支,2001年马支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被公安机关调查时,将枪支藏匿。

2019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对马支云位于四川省盐边县**镇**村**组**号的住处进行搜查时,在马支云居住的卧室窗边查获该自制猎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自制猎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支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支云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支云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飞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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