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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政国交通肇事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马政国,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号。被告人马政国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政国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政国于2020年1月4日17时左右,驾驶牌号为苏ED****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环太湖路由北向南行驶,严重超速行驶至环太湖路临湖镇沐春园路段时,撞上对向车道胡某甲驾驶的牌号为苏E6****小型轿车,致胡某甲及车上乘员张某某、胡某乙受伤,两车损坏。被害人胡某甲、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马政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甲符合因严重的胸、腹部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因严重的胸、腹部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马政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胡某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马政国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7.视听资料:路面监控、抓获并提取被告人马政国血样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政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政国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政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政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韩苏佳

2020417

附:

1.被告人马政国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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