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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敏敬、马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马敏敬,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8********,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安宁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鲁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饶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安宁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鲁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0********,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安宁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鲁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饶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9********,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社区**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敏敬涉嫌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以被告人饶某甲、马某甲、饶某乙、马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日、5月19日两次退回鲁甸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鲁甸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6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21日晚,马某丙(另案)与被告人马敏敬、饶某甲、马某甲、饶某乙、马某乙等人在鲁甸县文屏镇人工湖边吃烧烤并喝酒,期间马某甲给马某丙讲茨院乡**村的阮某甲辱骂过马某丙的家人,马某丙听后便邀约马敏敬等人到茨院乡找阮某甲,想给阮某甲一点教训。2011年6月22日凌晨零时许,马某丙、马敏敬、饶某甲、马某甲、饶某乙、马某乙六人由马某丙和马敏敬各开着一辆车来到鲁甸县茨院乡**村,由饶某乙带路并问路边的人后,找到**村**社**号阮某乙家中,马某丙等人敲开阮某乙家的门后,饶某甲、马某甲、饶某乙、马某乙等人对前来开门的阮某乙之子阮某甲和阮某丙进行殴打,阮某甲挣脱后跑出门外去叫人,马某丙等人随即离开阮某乙家准备逃走,被闻讯赶来的阮某乙和其妻子马某丁、其子阮某丙、阮某甲在后追赶,追至**清真寺旁的路边时,马某丙对追赶的人群进行辱骂,并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对着追赶的人开了一枪,马某丁被马某丙开枪打伤,马某丙、马敏敬、饶某甲、马某甲、饶某乙、马某乙六人乘机开车逃走。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马某丁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之后,马某戊(另案)等人对马某丁家进行了赔偿。2019年6月18日,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马某丁所受损伤为重伤。

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马敏敬以汽车修理厂需改扩建为由,向鲁甸县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200万元人民币,并与李某某签订了“改扩建项目”协议。马敏敬获得贷款后,并未将资金用于汽车修理厂的改扩建,而是改变贷款用途向马某己等人以月利率4%转贷出去,共计获利19.8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相关贷款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敏敬、饶某甲、马某甲、饶某乙、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敏敬、饶某甲、马某甲、饶某乙、马某乙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敏敬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敏敬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饶某甲、马某甲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饶某乙在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二年零六个月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马某乙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维凡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敏敬、饶某甲、马某甲现羁押于鲁甸县看守所。被告人饶某乙、马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共五份随案移送;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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