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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文国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马文国,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92********,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文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4日至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3时许,被告人马文国因怀疑妻子张某甲有出轨行为,在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路**号西侧巷子里对被害人张某甲拳打脚踢,张某甲倒地后,马文国继续用脚踢其头部。后被告人马文国将被害人张某甲带回位于乐清市**街道**村**路**号的暂住地。被告人马文国在被害人张某甲受伤卧床期间没有带其就医,且于同年9月13日晚再次殴打被害人张某甲。同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马文国发现被害人张某甲全身僵硬,遂拨打120求助。被害人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头部遭受钝器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马文国明知医生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于当日9时30分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病历、死亡证明、通话记录、考勤记录、监控截图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郑某某、杨某甲、陶某某、王某乙、陈某某、杨某乙、杨某丙、袁某某、张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文国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公安司法鉴定文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海霞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文国现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2册、鉴定文书1份、补充材料33页。

3.证人名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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