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马文德,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62********,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长沙市开福区**路街道**街**号。197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6年8月因吸毒被送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文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文德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马文德至长沙市开福区省博物馆公交站处,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扒得被害人张某某放在上衣左边口袋内的一台玫瑰金苹果6SPLUS手机。被害人张某某发现后,被害人张某某与群众将被告人马文德抓获,并报警,公安机关至现场后将被告人马文德抓获归案。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玫瑰金苹果6SPLUS手机价值143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文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物证照片;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文德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文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德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文德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因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文德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小兵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文德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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