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马文才,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1年3月16日被冕宁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2600元;2017年6月22日因盗窃罪被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0月30日因盗窃罪被石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判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文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马文才在西昌市名店街跟随被害人任某某同乘13路公交车至长安菜市场附近路段时,扒窃任某某随身携带挎包内现金12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2、2019年1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马文才在乘坐103路公交车途经攀钢大学公寓附近时,使用随身携带刀片将坐在身边的被害人则某某衣服包划破,窃取包内的1200元现金。
3、2019年1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马文才使用随身携带刀片将同乘坐101路公交车被害人阿某甲衣服包划破,窃取包内的1500元现金。
4、2019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马文才在西昌市安宁镇公交车站乘坐至西昌城区的公交车途中,马文才将同车被害人阿某乙背包拉链拉开,扒窃背包内“金的VIVOY67”手机一部。当日16时许,被告人马文才又窜至礼州镇118路公交车站,趁正在赶车被害人阿某丙不备,将其双肩背包拉链拉开,窃取了装有560元钱、身份证、社保卡钱包。
5、2019年1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马文才在101路公交车上伺机准备再次作案时,被西昌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马文才改装后用于扒窃的刀片5个。随后在其租住屋内查获被害人阿某丙被盗钱包和身份证,被害人阿某乙被盗手机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马文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文才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楠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文才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2册、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光碟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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