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马文,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8********,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社**号,务农。2001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民和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四个月。2020年7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文与被害人孔某甲系同村村民,二人案发前无积怨矛盾。2020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马文、被害人孔某甲、孔某乙(与被害人同名)、王某某四人在本县**镇**村河边饮酒聊天,当日21时许,四人至本县“**”烧烤店二楼吃晚饭并继续喝酒,7月3日凌晨0时30分许,马文与孔某甲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被孔某乙劝开,被害人孔某甲先行走出店外,约一分钟后马文从餐厅一楼拿剪刀走出店外,店员随即将剪刀夺下,孔某甲与马文在店外继续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马文挥拳打在孔某甲头部,致使孔某甲倒地昏迷,后被告人马文、孔某乙等人将被害人送至民和县人民医院,被害人孔某甲于2020年7月3日11时许死亡。
2020年7月17日,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孔某甲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孔某乙、王某某、马某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文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吉维蓉
检察官助理:马悦儿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文现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陆张;
3.卷外材料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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