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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文杰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967号

被告人马文杰,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文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马文杰在本市庐阳区宿州路一舞厅跳舞时与被害人龚某某发生碰撞,引起龚某某不满。21时许,龚某某见马文杰离开舞厅,尾随其至宿州路某街口,喊住马文杰,双方言语不和相互殴打,马文杰将龚某某打倒在地并按住,挥拳殴打其面部,将龚某某右眼部打伤。并于当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2月1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龚某某右眼晶体状不全脱位,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青光眼,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病历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尚某某证言;3.被害人龚某某陈述;4.被告人马文杰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文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杰遇事不能冷静处理,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文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被告人马文杰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跃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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