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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文树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公诉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马文树,小名“小耶”,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9281972********,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平县人,家住永平县**镇**村委会**村**组**号。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被永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永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永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文树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文树长期“以贩养吸”,且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家中吸食毒品。

1、​ 2018年10月11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永平县**镇**村委会**路口将其抓获,并从其左侧裤兜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6颗,共计净重4.57克。

2、​ 被告人马文树自2015年以来向吸毒人员权某某、普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杨某甲、张某乙、田某某、王某甲、杨某乙、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吴某某、马某己、江某某、马某庚等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867颗,共计净重约85.83克。

3、​ 被告人马文树多次容留吴某某、王某乙、马某戊、权某某等吸毒人员在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毒品称量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一)、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泽民 

                             2019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马文树现押于永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柒册,光盘叁张;

3、扣押物证现存于永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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