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543号
被告人马文涛,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道**组,本市无固定居住地。2003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7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文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7时18分许,被告人马文涛至上海市徐汇区**路**号顺风大酒店吴中店,以请客吃饭为由进入酒店819包厢内,并向服务员刘某某下单索要贵州飞天茅台酒一瓶。待刘某某将马文涛所点飞天茅台酒送入819包厢后,马文涛便设法支开刘某某,从而趁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假酒调包酒店提供的飞天茅台酒。得手后,马文涛携调包所得的飞天茅台酒逃离了酒店。经鉴定,涉案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2846元.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马文涛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被害单位提供的进货凭证、贵州**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表、监控录像及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明被告人马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调包的方式,盗窃价值人民币2800余元茅台酒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明本案案发和被告人马文涛的到案情况。
3.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马文涛的前科情况。
4.被告人马文涛的供述,证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文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8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文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文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马文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文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建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文涛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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