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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文良拐卖妇女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马文良,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83********,苗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砚山县****村委会**村小组**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文良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马文良向越南老街一名叫“峰”的男子购买越南籍女子卢某某,购买之后马文良将被害人卢某某带回砚山县平远镇大白户村委会小龙树村小组出租房进行看守寻找买家,最后马文良以18000元的价格将卢某某卖给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良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对马文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迪

检察官助理:陈宝达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马文良现被羁押在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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