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马文高,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住址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文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文高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4时许,被告人马文高在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732号附8号OPPO手机专营店,拉起卷闸门、推开玻璃门后进入该店内,盗走华为荣耀PLAY 3e 手机一部、华为畅想10 手机一部、华为畅想9e 手机一部、华为nova 5i pro手机一部、华为畅玩7手机一部、华为畅玩6 手机一部、OPPO All 手机一部、OPPO A8 手机一部、OPPO A8 手机一部、联想K29 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388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马文高在武汉市汉阳区汉沙社区旅馆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赃物联想K29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发还,其余赃物已销赃,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销售出库单、发货出库单等书证;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6.现场监控视频;7.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照片其他证明材料;8.被告人马文高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文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文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文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文高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文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文高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马文高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提审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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