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马斌,男, 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66********,回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案发前系雅安市**局雨城区分局**,户籍地:雅安市雨城区武安街21号,现住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号**宿舍**楼**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雅安市雨城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23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马斌受贿一案,由雅安市雨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马斌徇私枉法一案,由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于2020年7月3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8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马斌在雅安市**局雨城区分局工作。期间,于2012年7月至2020年4月任职雅安市**局雨城区分局**大队**,负责分管雨城区范围内的特种行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一、被告人马斌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2年10月至2018年1月,马斌在担任雅安市**局雨城区分局**大队**期间,雨城区多家服务、娱乐场所负责人为了与马斌搞好关系,或得到马斌的庇护,或获取马斌的帮助,先后送给马斌现金共计13万元,马斌均予以收受。
1、2012年,雨城区龙隐宫浴室、水晶宫浴室、鼎尚足浴休闲城等洗浴店的合伙人蒋某某,因其经营的场所存在非法涉黄活动,在认识马斌后为了与马斌搞好关系,并请求马斌帮忙在**大队的相关检查行动前为其通风报信,承诺定期给予马斌“好处费”和“过节费”,马斌予以同意。此后蒋某某于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先后以“好处费”、“过节费”的名义在雨城区南二路、领地一期小区附近、雨都饭店、马斌住处附近等处,送给马斌人民币现金共计9万元。其中:
2012年10月的一天,蒋某某以“见面礼”名义送给马斌0.5万元。
2013年1月春节前、9月中秋节前,蒋某某先后送给马斌“过节费”各0.3万元,合计0.6万元;2013年3月至9月,蒋某某先后送给马斌“好处费”五次每次0.5万元,合计2.5万元。
2014年1月春节前、9月中秋节前,蒋某某先后送给马斌“过节费”各0.3万元,合计0.6万元;2014年1月至9月,蒋某某先后送给马斌“好处费”八次每次0.5万元,合计4万元;另2014年春节前,蒋某某以给马斌儿子春节红包为名送给马斌0.5万元。
2015年1月春节前,蒋某某送给马斌“过节费”0.3万元。
2、2017年,雨城区中喜宾馆承包人姜某某,为了与马斌搞好关系,并找马斌帮忙,分二次送给马斌人民币现金共计1.3万元。其中:
2017年4月,姜某某以恭喜马斌乔迁新居为由,在雨城区原海逸食府马斌请客吃饭时送给马斌0.3万元。
2017年下半年,姜某某因其朋友经营的雨城区“千指道足浴养生馆”涉黄被公安机关查处找到马斌帮忙协调,并在中喜宾馆停车场内送给马斌1万元。
3、2017年至2018年,雅安市帝豪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余某某,为了与马斌搞好关系,分三次送给马斌人民币现金共计1.7万元。其中:
2017年春节前,余某某以拜年为由,在雨城区联通广场送给马斌现金1万元。
2017年4月,余某某以恭喜马斌乔迁新居为由,在雨城区原海逸食府马斌请客吃饭时送给马斌0.2万元。
2017年春节前,余某某以拜年为由,在雨城区第一江岸熊猫广场附近送给马斌现金0.5万元。
4、2015年至2017年,雅安市仙指圣堂足浴店装修负责人王某某,为了与马斌搞好关系,分三次送给马斌人民币现金共计1万元。其中:
2015年中秋节前,王某某以过节为由,在雨城区西门临江的一家茶馆送给马斌0.3万元。
2016年春节前,王某某以拜年为由,在雨城区雨都饭店附近送给马斌0.3万元。
2017年4月,王某某以恭喜马斌乔迁新居为由,在雨城区原海逸食府马斌请客吃饭时送给马斌0.4万元。
二、被告人马斌涉嫌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
2014年11月,蒋某某等人在其原经营的“龙隐宫足浴室”的地址重新注册成立“东东足浴店”,并在该足浴店进行组织卖淫活动。2015年2月,蒋某某等人又在雨城区注册成立“紫夜娱乐会所KTV”。
蒋某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对“东东足浴店”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刑事打击,向马斌提出帮忙在相关检查行动前为其通风报信的请求,同时提出希望马斌也对“紫夜娱乐会所KTV”进行关照,并以此向马斌承诺每月给予其10000元的“好处费”,马斌予以同意。2015 年2月至8月期间,蒋某某按约定先后七次送给马斌共计人民币7万元,马斌全部予以收受。同时在此期间,马斌在明知蒋某某经营的“东东足浴店”存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不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并在公安机关开展清查行动时提前给蒋某某打电话通风报信,使其经营的场所及时暂停相关卖淫活动,得以逃脱检查和处罚。2015年9月,东东足浴店因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被雨城区公安分局立案查处,2016年3月,蒋某某等十二人因犯组织卖淫罪或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雨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
2020年5月22日,雨城区监察委工作人员将被告人马斌从其住所处带至监察委谈话地点。到案后,马斌如实交代了监察委已掌握的收受蒋某某所送其中7万元的事实和尚未掌握的收受蒋某某所送其他现金以及收受他人所送现金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马斌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斌利用其任职雨城区公安分局**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13万元,数额较大;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斌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马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涛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马斌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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