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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斌强、郑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马斌强,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磐安县**乡**村**号。201399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49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11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磐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斌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马斌强以假借代刷信用卡交易流水、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名义,从被害人马某甲处骗取信用卡三张(一张平安银行、一张交通银行、一张广发银行)及交易密码后,通过刷卡消费、套现等方式从三张信用卡共计套取6800元人民币,供自己挥霍。

2、2019年6月,被告人马斌强以假借代刷信用卡交易流水、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名义,从被害人陈某甲处骗取信用卡三张(一张农业银行、一张兴业银行、一张农商银行)及交易密码,同时以刷交易流水需要现金为由,让陈某甲通过微信向马斌强微信转账3000元,马斌强帮陈某甲的农商银行信用卡代还欠款4100元后随即从该卡套现10000元,共计骗取8900元人民币,供自己挥霍。

3、2019年8月,被告人马斌强伙同郑某某以假借代刷信用卡交易流水、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名义,从被害人杨某某处骗取广发银行信用卡及交易密码后,通过刷卡消费、套现等方式从信用卡中套取16460元人民币,供二人用于挥霍。

4、2019年9月,被告人马斌强伙同郑某某以假借代刷信用卡交易流水、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名义,从被害人马某乙处骗取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及交易密码后,通过刷卡消费、套现等方式从该张信用卡套取2000元人民币,供二人用于挥霍。

5、2019年9月,被告人马斌强伙同郑某某以假借代刷信用卡交易流水、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名义,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取四张信用卡及交易密码后,通过刷卡消费、套现等方式从四张信用卡中共计套取4000余元人民币,供二人用于挥霍。

6、2019年9月,被告人马斌强伙同郑某某以假借代刷信用卡交易流水、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名义,从被害人潘某某处骗取三张信用卡及交易密码后,通过刷卡消费、套现等方式从上述信用卡中套取3600元人民币,供二人用于挥霍。

7、2019年10月,被告人马斌强以假借代刷信用卡交易流水、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名义,从被害人严某某处骗取两张信用卡及交易密码后,相继以刷交易流水需要手续费和流动现金为由,要求严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马斌强共计1900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马斌强实施诈骗共计7起,涉案数额共计60760元人民币;被告人郑某某实施诈骗共计4起,涉案数额共计26060元人民币。案发后,郑某某已退出赃款26060元人民币,并取得二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信用卡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严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斌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电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斌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斌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斌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永江

2020年7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斌强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5795****;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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