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新亚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马新亚,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乡**村,无业。2004年3月2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7月1日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新城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新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马新亚窜至本市莲湖区北院门化觉寺西侧人行道边,尾随过马路的被害人薛某某,趁其不备从其上衣口袋内盗走黑色华为荣耀9X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监控视频资料及截图;3.被害人陈述;4.法院判决书、释放通知书;5.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新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马新亚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换押证一份);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