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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新岗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马新岗,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01982********,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山西省夏县县城****。2019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930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批准,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新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0日6时许,被告人马新岗在三门峡市湖滨区**网吧,将被害人薛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酷比牌S309手机盗走。经价格评估,该手机价值500元。

2、2019年1月15日5时许,被告人马新岗在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北侧**网吧,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PLAY型手机盗走。经价格评估,该手机价值1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新岗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薛某某、马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估价鉴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新岗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新岗以非法占有为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新岗曾因犯罪被判处从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新岗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琳

检察员:李胜男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新岗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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