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马明,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78********,回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祥,曾用名何飞,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5********,回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冶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84********,回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小飞,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9********,回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9月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3********,回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何祥、冶某某、赵小飞、杨某甲、杨某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明在明知其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长期在义乌市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期间,马明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方式向被告人何祥、赵小飞、冶某某、杨某甲、杨某丙、马某乙(已判决)等人收购美金,何祥、赵小飞、冶某某、杨某甲、杨某丙、马某乙等人以同样的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方式再向义乌市场的商户收购美金,并将收购的美金转入马明指定的魏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广东省揭阳市**等公司及田某某(另案处理)的湖南省**有限公司等公司账户内。经查,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马明非法买卖美金共计人民币618791101.84元(对应美金91543869.78元)。
被告人何祥在明知其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方式经营外汇买卖。经查,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何祥非法买卖美金共计人民币121398709.7元(对应美金17745957.02元)。
被告人冶某某在明知其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方式经营外汇买卖。经查,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冶某某非法买卖美金共计人民币39699021.78元(对应6163292.43元)。
被告人赵小飞在明知其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方式经营外汇买卖。经查,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赵小飞非法买卖美金共计人民币28176727元(对应4137821.4元)。
被告人杨某甲在明知其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方式经营外汇买卖。经查,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杨某甲非法买卖美金共计人民币26952500.6元(对应美金3964215.2元)。
被告人杨某丙在明知其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方式经营外汇买卖。经查,2017年3月份至2019年5月,杨某丙非法买卖美金共计人民币6282239元(对应美金1026075.16元)。
2019年5月9日,马明在义乌市江东街道鲇溪新村家中被民警抓获。
2019年5月14日,何祥到宁夏银川铁路公安中卫车站派出所投案。
2019年6月21日,冶某某到义乌市稠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9年5月9日,赵小飞在义乌市江东街道住处被民警抓获。
2019年7月16日,杨某甲在义乌市稠城街道赵宅三区住处楼下被民警抓获。
2019年6月10日,杨某丙到武义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明、何祥、冶某某、赵小飞、杨某甲、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自述书、核对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账本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数据、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搜查光盘、检查笔录等;
2.证人田某某、魏某某、马某乙、陈某甲、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马明、何祥、冶某某、赵小飞、杨某甲、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司法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制作说明、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明、何祥、冶某某、赵小飞、杨某甲、杨某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中马明、何祥、冶某某、赵小飞、杨某甲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杨某丙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琳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明、何祥、冶某某、赵小飞现羁押在武义县看守所;杨某甲(130********)、杨某丙(181********)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5. 马明辩护人:周拥军、金湖钢,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祥辩护人:吕志国,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小飞辩护人:张伟清,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