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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明志、马社木苏运输毒品案)_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马明志,曾用名:马麦麦得,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84********,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甘肃省广河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社木苏,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83********,东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住甘肃省广河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明志、马社木苏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30日转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明志于2019年6月中旬从兰州乘飞机前往江苏盐城,联系其上线通过申通快递以邮寄的方式将两个藏匿有毒品海洛因的快递纸箱从云南瑞丽姐告县邮寄至江苏盐城亭湖区路便民菜市场门口。马明志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6月28日在江苏盐城亭湖区解放北路便民菜市场门口签收领取了这两个藏匿有毒品的快递纸箱。后马明志电话联系事先约好的被告人马社木苏,指使马社木苏驾车从临夏广河县三甲集镇开车至江苏盐城,将两个藏匿有毒品海洛因的快递纸箱运送至甘肃省广河县三甲集镇。2019年6月29日17时许,马社木苏驾驶车牌号为甘A*****的轿车途经麦积区天宝高速东岔检查站时被麦积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查获,当场从马社木苏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两个快递纸箱的夹层中查获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7包,净重1833.919克。经鉴定,从查获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从快递单号为403290662737的快递纸箱夹层内查获的3包毒品海洛因含量为39.07%,从快递单号为403290662248的快递纸箱夹层内查获的4包毒品海洛因含量为41.61%。同日,在兰州中川机场抓获了从盐城返回兰州的被告人马明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称重、取样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明志、马社木苏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芳红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明志、马社木苏现羁押于麦积区看守所,已换押;

    2.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3.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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