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马春来,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2********,汉族,中专文化,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春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春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马春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春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在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马春来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给予2分至4分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廖某某介绍向李某某、程某某、章某某、荣某某、宋某某、胡某某6名不特定对象借款505万余元,同时直接向耿某某借款13万元,共吸收公众存款518万余元,除去支付的利息、归还的本金,尚欠201.6万余元未归还。现分述如下:
1.2012年,被告人马春来以需要资金周转为名,支付月息2分利息,经廖某某介绍,三次向李某某借款230、40、40共310万元,已归还本金230万元,尚欠本金80万元。
2.2013年6月10日,被告人马春来以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通过支付月息3分,经廖某某介绍,向程某某借款20万元。后归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6万元,尚欠4万元未归还。
3.2013年4月26日、6月11日、8月21日、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马春来以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通过支付月息4分,经廖某某介绍,四次向章某某借款10、20、15、10共55万元,已支付利息10.4万元,尚欠44.6万元未归还。
4.2011年9月9日、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马春来以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通过支付月息2分利息,经廖某某介绍,两次向荣某某借款10、10共20万元,已支付利息5万元,尚欠15万元未归还。。
5.2011年左右,被告人马春来以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通过支付月息3分利息,经廖某某介绍,向宋某某借款50万元左右,尚欠50万余元未归还。
6.2013年初,被告人马春来以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通过支付逾期月息3分的违约金,经廖某某介绍,向胡某某借款50万元。后支付违约金18万元,马春来父亲变卖苗圃代还40万余元,不欠胡某某道中本金。
7.2011年8月22日,被告人马春来以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通过支付月息2分利息,向耿某某借款13万元,已支付利息5万元,尚欠8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马春来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春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春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春来有期徒刑三到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胜亚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春来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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