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马春英,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7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修脚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街**号**室,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街**号**室。1997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元;2013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0元;2017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延长羁期限至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春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马春英在兰州市城关区金**小区**号楼**单元**室见房门未锁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进入室内盗得李某某的手包一个,内装现金1000余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马春英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杨某某、张某某、艾某某的证言;4.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作案视频截图、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频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春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春英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春英曾因犯罪被判刑教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实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春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春英在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内依法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洋
检察员:刘昕明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马春英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