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马晋华,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园**楼**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晋华曾因盗窃,于2005年8月23日被姜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元; 曾因盗窃,于2006年6月28日被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9日被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被盐城市建湖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因盗窃被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个月零一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个月零一日。被告人马晋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晋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晋华于2019年10月27日18时许,采用爬窗入室等方式,进入本市海陵区**郡**楼**单元**室被害人田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因被害人田某某返回家中未得逞,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马晋华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提取笔录》等。
6.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晋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晋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晋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 锋
检察官助理:郑挽娣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晋华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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