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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晓俊、陈某某赌博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867号

被告人马晓俊,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3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6月1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队**号。

二名被告人于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以赌博罪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晓俊、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马晓俊、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晓俊、陈某某均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起,被告人马晓俊、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二人租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内,利用从他人处获取的“申博”网站赌博账号、登录密码接受赌客投注,采用“网络百家乐”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取码量分成,二人负责具体操盘、与赌客结算输赢等事宜。经查,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马晓俊、陈某某在上址接受赌客徐某某、蔡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投注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自2019年9月下旬起,累计赌资达人民币12万余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马晓俊、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到案后曾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又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徐某某、蔡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二名被告人聚众赌博的有关情况。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马晓俊从其处租赁房屋的事实。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晓俊、陈某某处各扣押手机一部的事实。

4.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马晓俊、陈某某与赌客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5.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证人徐某某、蔡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6.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马晓俊、陈某某在涉案地址聚众赌博的事实。

7.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晓俊的前科劣迹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二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10.被告人马晓俊、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晓俊、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晓俊、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晓俊、陈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马晓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晓俊、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晓俊、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晓俊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井翠翠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晓俊、陈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马晓俊番号:104/1901****;陈某某番号:303/1901****)。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二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式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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