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772号
被告人马晓姬,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街**号。被告人马晓姬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1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里**家园**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2月15日被原福建省长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晓姬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20年11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以被告人马晓姬、刘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25日、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马晓姬、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晓姬、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晓姬、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4日、2020年11月11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1月23日重新收案。被告人马晓姬、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马晓姬以每张人民币200元至600元的价格先后向被告人刘某某、钱某某(另案处理)购买79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并以每张人民币300元至800元的价格贩卖,共计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以每张人民币450元至550元的价格先后向他人购买9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后以每张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马晓姬,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晓姬、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扣押、提取、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晓姬、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晓姬、刘某某买卖居民身份证,其中被告人马晓姬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晓姬、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晓姬、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兰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晓姬、刘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证人的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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