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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晓明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马晓明,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一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街道**街**宿舍**号)。被告人马晓明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2年7月15日被原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吸毒于2010年9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11年7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11年9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1年9月1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马晓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晓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决定将本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4日该分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疑难、复杂, 2019年9月1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马晓明经独某某、胡某某介绍认识刘某某,后在知晓刘某某欲承包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拆迁工程后,谎称自己能找到泉山区主要领导协调关系承揽工程,在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又以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29900元,用于自己还债和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独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马晓明的供述和辩解;

5. 对被告人马晓明的辨认笔录;

6. 对被害人刘某某手机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晓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晓明现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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