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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有权、华保坚非法经营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99号

告人马有权,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镇**村**号。2013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5月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华保坚,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镇**路**号**栋**房。2011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6年7月21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6月2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有权、华保坚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广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8月1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8月12日告知被告人马有权、华保坚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马有权、华保坚受雇于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和有效准运证明的情况下,负责运输并在本市白云区**村**街**巷**号仓库储存卷烟。当月26日10时许,马有权、华保坚在上址从悬挂粤S2****号牌的长城牌汽车上卸运“利群(硬新版)”、“红塔山(硬经典100)”等卷烟至仓库时被抓获,现场从仓库内和车内查获4个品种的卷烟2396条。经鉴定,上述卷烟价值人民币287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香烟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有权、华保坚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有权、华保坚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经营卷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有权、华保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马有权、华保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马有权、华保坚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琨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有权、华保坚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及光盘资料5张。

3.缴获的卷烟2396条,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建议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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