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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朝应等三人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马朝应,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68********,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锦屏镇马头山村委会小马头村小组**因犯贩卖毒品罪1993年7月15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9月20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4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0日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秀海,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6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住马关县仁和镇阿峨村民委阿峨村委会新寨小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德良,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5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市,住文山市德厚镇朝阳村民委下季理村** 号。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1月24日被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2月14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9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6月4日由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朝应、龙秀海、代德良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获取非法利润,杨其能(在逃)邀约被告人马朝应一起贩卖毒品,由杨其能到缅甸购买毒品,马朝应在文山负责交易事宜。后马朝应通过被告人代德良介绍找到毒品买家并商谈好贩卖毒品的数量及价格。2019年4月8日至4月9日,马朝应分别收到从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天天快递、圆通快递邮寄到文山的包裹,并与被告人龙秀海一起从包裹内整理出毒品可疑物60块。4月9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文山市小以古村李郭华家出租屋处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马朝应、龙秀海抓获,现场查获毒品可疑物60块,后从马朝应鞋子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两袋。经称量及取样鉴定,毒品可疑物净重共计10594.83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75.15%、73.16%、76.57%、76.17%、75.96%、74.83%、74.39%、75.57%、76.22%、73.92%。2019年6月4日,代德良在文山市德厚镇朝阳村民委下季理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朝应、龙秀海、代德良贩卖毒品海洛因10594.8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克

2020227

附:

    1.被告人马朝应、龙秀海、代德良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9张、散卷1份(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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