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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朝立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805号

被告人马朝立,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8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朝立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5日至8月8日,被告人马朝立伙同付某某、霍某某(均已判决)在“**德州圈”网络平台(服务器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经营名为“**俱乐部”的网络赌场,并加入“**部落”,聚集李某某等人在“**部落”开立的共享牌桌上以“德州扑克”等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马朝立负责提供结算支付宝及微信账户、租赁场地等。“**俱乐部”根据赌客赌博输赢金币数量和赌客1:1结算人民币,以向赢家抽头3%和收取保险费的方式获利。经查,被告人马朝立等人经营的“**俱乐部”向赌客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242.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朝立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转账截图、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

2.证人李某某、邵某某的证言,抓获及发立破案经过;

3.被告人马朝立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付某某、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朝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朝立伙同他人共同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朝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朝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 琪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朝立(电话1823602****)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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