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一部刑诉〔2021〕158号
被告人马木俄外,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65********,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06年9月2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6年9月28日逮捕;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06年10月17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布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木俄外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姜世旭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初,被告人马木俄外带着未满周岁的女儿与布拖一些妇女,从布拖到攀枝花车站,与一男子达成“由马木俄外帮其从云南运输毒品到攀枝花,事成之后给马木俄外1000元作为报酬”的协议。随后被告人马木俄外和其他妇女一起坐班车去了云南瑞丽。在瑞丽一家旅馆里,一个叫“拉某某(音译)”的彝族妇女就拿了一些已经包装成坨坨的毒品让他吞服,被告人马木俄外吞服了18坨毒品可疑物。随后被告人马木俄外坐上了从瑞丽到云南下关的班车,2006年8月16日清晨,当班车行驶至木康公安检查站时,被告人马木俄外被公安机关查获,从其体内共排出18颗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85克。经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木俄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木俄外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木俄外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吉保拉子
阿力此聪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木俄外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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