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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木哈麦得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马木哈麦得,男,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96********,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住和政县********号,农民。2013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0月23日因犯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木哈麦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马木哈麦得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盗窃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城**花园**号楼**单元平台楼梯下的一辆橙色联统牌L****-**号两轮摩托车后逃离。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摩托车价值1800元。

2.2020年1月2日7时许,被告人马木哈麦得跟随被害人张某某至兰州外语职业学院(位于榆中县和平镇)门口,趁机将张某某装在外套口袋内的白色vivo手机偷走后逃离至兰州市城关区,随后以300元的价格出卖。经榆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手机价值11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木哈麦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木哈麦得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木哈麦得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娅妮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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