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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日扎、李自荣运输毒品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马某日扎,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96********,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住金阳县**镇**村**组**号,农民。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由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蓝田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自荣,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7********,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组,农民。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由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由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蓝田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日扎、李自荣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蓝田县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12时许,蓝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线索发现来自云南省临沧市一快递包裹箱内藏有疑似毒品物,遂在西安市雁塔区史家湾村爱转角超市将专程从云南来接取该包裹的被告人李自荣当场抓获。后经工作,李自荣表示愿意配合侦查机关抓捕接取包裹箱的人。在侦查机关的布控下,李按照“老板”指令,将装有疑似毒品的包裹箱送往西安市灞桥区高楼村。在该村西门口,民警将已接取装有疑似毒品包裹箱准备离开的被告人马某日扎当场抓获。在包裹箱体夹层内查获藏有疑似毒品三包六袋。经鉴定,三包六袋毒品净重1778.7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扣押、提取、封存和称量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7.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日扎、李自荣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对被告人马某日扎、李自荣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刚

助理检察员:王  磊

2019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自荣、马某日扎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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