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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本鹤诈骗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马本鹤,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2********,回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本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本鹤系昭通市体育运动学校的教师,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其虚构可以“整”小孩到昭阳区城区的小学或中学读书的事实,通过亲友介绍先后认识了被害人马某某、武某某、王某甲、张某某、邵某某、余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罗某某、林某某、钟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十三人,并收取上述被害人的钱款共计26.6万元后,承诺可以帮其“整”小孩到他们理想的学校读书,但截止案发前,被告人马本鹤收取钱款后并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当被害人发现被骗举报其后,被告人马本鹤在昭通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查组找其谈话后,退还了部分被害人的钱款共计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本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虎良慧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本鹤现羁押在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关爱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贰张,U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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